扒窃入刑、“禁止令”、醉驾入刑……《刑法修正案(八)》从5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一些新名词、新规定给百姓的法律观念也带来了巨大影响。这些新名词什么含义?执法部门如何执行?本报结合发生在我市的具体案件,对《刑法修正案(八)》部分规定进行解读。
扒窃200多元即被刑拘
“我们依法刑拘两名在公交车上扒窃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其涉案金额不足300元。”5月15日,市公安局文良派出所民警说,近段时间,文良派出所辖区发生多起公交车扒窃案件。5月5日下午,按照巡逻布控组安排,巡防队员李海波、张晓明从文化宫站出发,乘14路公交车进行布控。当车行至南湖新村附近时,一名男青年以衣服作掩护,其同伙趁机将手伸到身边一女子包内夹出一钱包。队员们冲上前去,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
“被盗女子钱包内只有100余元现金及一条银项链,总价值不足300元。”民警点评说,在5月1日之前,警方只能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行政拘留,最多一个星期,他们就会重获自由,甚至会继续实施扒窃行为,这也是扒窃案件持续高发的原因之一。不过,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扒窃作为一种行为犯罪,不再以数额的多少作为刑事立案标准,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触犯了刑法。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开始施用“禁止令”
“禁止李二、王三(均为化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中小学校区及周边地区。”5月9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罪进行判决,法官在法庭上郑重强调。这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汤阴县人民法院首次施用“禁止令”。
汤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说,去年5月,在汤阴县城关镇一所中学附近,李二等3人对3名学生采取殴打、恐吓、搜身等方式,抢走25元钱和1个打火机。3名涉案人员中,除1人不足16岁被行政处罚,李二、王三被警方刑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二、王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判处缓刑。同时,法官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地点、动机均与中小学校区及周边环境有关,为使其二人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在校学生带来的严重危害,避免学生遭受其侵害,法官发出了“禁止令”。
“法院施用‘禁止令’对预防再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民警说,这是净化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学生安全的有效措施,能够起到明显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醉驾入刑进入实施阶段
5月6日晚,在安楚公路白璧镇路段,一辆雪佛兰小轿车从东向西缓慢行驶。安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马振华感觉此车可疑,遂要求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司机打开车窗,车内传出一股浓浓的酒味。”马振华介绍,随后,司机贾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贾某属于醉酒驾驶。贾某自称刚与几个同事在白璧镇一饭店吃饭,喝了白酒后驾车回单位,没想到被交警当场查获。
“5月1日后,醉驾就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市公安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我市正在大力查处酒后驾车。如安阳县从5月5日到15日开展了集中行动,最初5天就查获醉酒驾驶5起,酒后驾驶9起。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警方要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侦查取证,然后移交检察机关,最终由法院进行判决。司机本人要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还要面临1个月至6个月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