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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钢、鞍钢有俩 宝钢也有俩

来源:中钢网资讯研究院整合 2015年05月12日 08:57:05 打印

  位于河南舞钢宝钢从事一些钢厂的代理和销售舞钢耐磨钢等业务。之所以叫舞钢宝钢,是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中有“宝钢”字样。

  位于上海的宝钢全称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旗下有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上述两家“宝钢”公司虽处于同一行业,但相隔千里且素无往来,就是因为商标中相同的“宝钢”字样,使得这两家企业最终对簿公堂。

  2011年,宝钢集团发现舞钢宝钢使用“宝钢”字样商标,就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三项请求:认定“宝钢”商标是驰名商标;舞钢宝钢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宝钢”文字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舞钢宝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2003年11月20日,舞钢宝钢被核准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韩宝钢,而“宝钢” 商标是在200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在“宝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公司已成立。舞钢宝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了“宝钢”文字,且在公司经营和对外宣传中从未突出使用“宝钢”字样,而是明确表明其是舞钢、新钢的经销商。因此舞钢宝钢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损害宝钢集团、宝钢股份的 “宝钢”商标和企业字号的良好信誉。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宝钢集团、宝钢股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宝钢集团、宝钢股份负担。

  宝钢集团随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公司与宝钢集团和宝钢股份处于同一行业,其将与宝钢集团和宝钢股份极具显著性、知名度、同一性的“宝钢”字号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予以登记,无论是否突出使用“宝钢”字号,客观上均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既侵害了宝钢股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宝钢集团和宝钢股份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宝钢集团和宝钢股份主张舞钢市金属材料公司应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宝钢”文字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成立。河南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令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宝钢”字号,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0元,由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企业要想长远发展,树立品牌是必不可少的,“打擦边球”、“借东风”等做法虽然能得一时之利,但是不会长久的。上述例子就很典型,值得很多中小企业深思。莫不要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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