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优先为符合区域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的入驻项目配置环境总量指标。积极探索并实施区内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环境总量指标的高效利用。
(七)自主创新机制。集聚区、专业园区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各类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形成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加大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各类技术研发机构和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社会开放力度,建立完善对集聚区、园区企业优惠收费制度。市科技专项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专业园区技术研发和平台建设项目;市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专业园区重点企业的技术创新;对集聚区、专业园区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市相关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加快培育自主创新基地,发展创新型集聚区和专业园区。
(八)高效管理机制。各县(市、区)建立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集聚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重点研究集聚区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集聚区与区外事务的协调。按照 “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尽快建立完善集聚区、园区协调管理机构。扩大集聚区、园区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园区管理机构直接办理,需上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园区管理机构直接报送,同时抄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可根据情况,采取委托管理和必要的行政区划调整等方式,妥善解决集聚区、专业园区与所在乡镇政府的职能交叉问题。
(九)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服务机构,构建配套完善的社会化咨询服务体系。市信息化发展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开展第三方服务,实现区内企业原材料和零配件供应、物流、职工公寓、食堂、职工培训等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的社会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集聚区、专业园区第三方物流和社会化服务保障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集聚区、专业园区要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统筹负责集聚区、专业园区的建设和服务。
(十)自我积累机制。调整现有的区域性财政激励政策,对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出台优惠政策,增强财政调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级对集聚区、专业园区的支持措施由直接投入调整为政策引导,鼓励集聚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2010-2012年,按现行体制,市级从集聚区、专业园区集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留、一定三年”的办法,市分成“三税”收入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全额返还集聚区和专业园区。
六、组织实施
(一)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省、市两级政府制定的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扩大省级产业集聚区计划、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统计等领域的经济管理权限,行使县级行政审批许可和处罚权。对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备案类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产业集聚区直接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并抄送所在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二)建立定期通报考评制度。对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并与政策支持和干部使用挂钩。市对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综合排序前3位的进行奖励,用于产业集聚区公共平台建设;对投入产出强度排名后2位的产业集聚区,适度扣减下一年年度用地指标,奖励给投入产出强度排名前3位的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市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三)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产业集聚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区的规模标准进行调整。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当年考核指标达到规模和功能标准的,可分别报省晋升为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产业集聚区。
(四)加强配合联动。市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职能分工和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协调配合,协同推进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