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雇佣的出租司机于某,将车交给无驾驶资格证的“替班”驾驶员王某上路营运,导致车辆毁损报废引发诉讼。
2010年6月份,车主邵某在经营出租车期间,将出租车交给了夜班驾驶员于某,于某驾驶该出租车一小时后,在邵某不知情下将该车交付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王某驾驶车辆上路营运。
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驾驶该出租车沿安鹤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时,因躲闪不及撞到了树木及房屋上,造成王某受伤,出租车毁损报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车主邵某将于某和王某诉诸至安阳市龙安区法院。
法院日前审理认为,车主邵某与出租车驾驶员于某之间系财产租赁合同关系,而被告于某作为车辆承租人,擅自将车辆交由无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被告王某使用营利,存在过失。同时,被告王某明知自己无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而驾驶出租车营利,在使用中导致车辆损毁报废,存在重大过失。综合考虑二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大小,遂判决两被告赔偿车主邵某共计2.63万余元,被告王某对车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