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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月1日起可转移接续

来源:安阳电台 编辑: 2010年01月06日 08:31:31 打印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年元月1日起,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跨省流动的时候,养老保险可以跟随转移接续了。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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