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安消防部门印发5万份《关于加强“九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下面简称《通告》),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违者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予以罚款和强制拆除。
“九小场所”指小旅馆、小网吧、小洗浴、小美容、小商铺、小饭店、小幼儿园(午托)、小医院(诊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
近期,我省部分地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九小场所”频繁发生火灾,造成一定人员和财产损失,为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印制了《通告》,全力整治火灾隐患。
按照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相关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住宿、经营“二合一”的场所,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相关责任人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确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商业店铺留宿人员超过两人的,一律依法予以清理;人员集中住宿区域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责令拆除;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