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土地纠纷与本村张某发生争执,并用菜刀将其砍伤,结果致其轻伤。2011年1月28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6日早上,宜沟镇张某到被告人李某家,与被告人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后打架,被告人李某用菜刀将张某胳膊砍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伤情程度属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已和解,对被告人李某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