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王少南21日说,对国内的试点省级高院及所辖单位进行的司法巡查中,已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千余名官员个别谈话。
王少南在此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制度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巡回检查的内部监督制度。目前,《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该制度正式建立。
他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去年6月开始派出的5批司法巡查组先后走访了内蒙古、辽宁、湖南、山东、湖北、山西、北京、天津、宁夏、重庆等地,并与上述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的官员个别谈话1126人次,接待来访84人次,处理信访举报件283件,调阅文件资料870余份,同时提出了反馈意见65条,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王少南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还将积极推动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司法巡查制度,措施包括按照“分级负责”的方法开展司法巡查工作;将司法巡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成员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不过问被巡查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直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对疏于职守、泄露巡查工作秘密、利用司法巡查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司法巡查人员,将按照相关纪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他说。
2009年3月,最高法院决定借鉴党内巡视制度的成功经验,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司法巡查的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对下一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决策部署、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执行国家法律和上级人民法院决议决定、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落实利民便民措施、创新审判管理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纠正损害群众利益和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