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不明白别人撞伤自己,自己才负次要责任并获了赔偿,为什么等待他的却是两个月的刑期。2011年11月3日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6月12日13时50分,被告人齐某酒后驾驶豫EXE189二轮摩托车在华县文明大道交通局家属院门前路段,与滑县道口镇广场路55号的谢某驾驶的豫EZ6878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谢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谢某赔偿齐某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的正常秩序安全,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