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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场所物品被盗该谁埋单

来源:大河网 编辑:董格 2011年04月01日 08:43:04 打印

  市民在饭店、娱乐场所等消费场所消费期间,物品丢失谁之过?律师支招这些事项您看清。

  公共场所丢失物品谁之过

  3月30日8时许,在安阳市地区医院住院的杨女士去灯塔路某连锁早餐店吃早餐时,因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走到店外呕吐,返回时发现自己放在桌子上的手提包不翼而飞。随后杨女士拨打电话报警。据杨女士介绍在其包内放有1400元现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像杨女士在消费场所丢失物品的已不是个案,前天晚上牛先生和朋友在拱辰广场某KTV消费期间,将上衣放在座位上,去趟洗手间回来时发现自己的上衣不见了,上衣兜内装有1300元现金、一部手机、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牛先生报警后,在监控录像内发现在牛先生去洗手间期间,两名青年男子顺手牵羊,将牛先生的衣服穿在身上离开大厅。

  像杨女士和牛先生的如此遭遇着实让人同情,那么我们在消费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又该如何保障?经营者一句“对不起,不知道,没看见”,就能推脱自己的责任了吗?

  如何维权律师支招

  “消费者不应该负全责,经营场所也该负责任,如果他们的安保工作做到位了消费者的物品也不会丢失。”“丢东西当然要报警了,尽量挽回自己的损失吧。”“不清楚,自认倒霉吧。”市民对于此问题反应不一。

  “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吧,毕竟是在你店内丢的,但是一般店主不会主动承担也不愿意承担。”一位餐厅老板道。

  记者为此采访了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恰。她认为,消费者应对贵重物品尽到保管的义务,经营者除加强各种防范外,也要尽到提醒责任,最好在显眼地方摆放一些警示牌,防止财物被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到餐馆用餐,双方形成了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餐馆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其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服务,因此餐馆对消费者的损失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同时消费者在餐馆消费时对自身物品有保管义务,对因疏忽造成财物丢失,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醒消费者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一旦在消费场所发生物品遗失和丢失,应及时与店面负责人联系,追究经营者必要的法律责任,进行必要地索赔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如果经营者拒不履行责任,可到消协及仲裁部门甚至法院寻求帮助,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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