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性资源开发类产业和政策限制类产业。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2%计征。
(二)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三)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及中介服务等)按营业收入的2%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0.75%计征。
(五)电力、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七)采矿业(煤炭、铁矿石等)按回采率征收,回采率在45%以下、45~55%、55~65%、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1吨分别征收30元、20元、10元、1元。其他非金属矿产业按原矿石销售收入的1%计征。
(八)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十)水、电、燃气、热力等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一年计算)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征收方式安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两种办法。住宿、餐饮、服务、广告、电力电信、烟草等行业委托市地税局代征,采矿业委托市国土局代征,房屋出租委托市房管局代征,房地产开发委托市建委代征,其他由市基金办直接征收。
三、时间规定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管局代征的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从2007年1月1日算起;市地税局代征的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从2008年10月1日算起。凡属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主动向所代征单位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凡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安阳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