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吹嘘自己和钢铁公司订有供煤合同,并以虚构的协议骗取他人合伙经营资金10万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近日,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自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固定工作。2008年2月,经人介绍,梁某认识了被害人吕某,闲聊中梁某吹嘘自己和安阳市某钢铁公司有合作供煤合同,利润相当可观。见吕某动心后,梁某不失时机地告诉吕某,自己眼下正缺经营资金,有意邀请吕某合伙经营煤炭生意。为骗取吕某信任,梁某还虚构了为该钢铁公司供煤的合同。吕某果然信以为真,与梁某签订了合伙向该公司供煤的协议,并陆续从银行取出现金10万元交给梁某。
得款后,梁某并没有采购煤炭,而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偿还以前债务,其余款项用于日常消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吕某多次催款,梁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时间一长,吕某感觉事情不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9年12月,梁某在安阳市一家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时,10万元赃款已被梁某挥霍得所剩无几。
殷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所得赃款10万元未追回,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