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税率从初裁的15.6%上升到终裁的27.2%,从初裁获得分别裁决地位到终裁时这一地位的取消,以及耳闻目睹整个反倾销调查和裁决程序中不合理、不公平的做法,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作为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合作企业,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一结果。而且,在欧盟理事会对此案行政终裁作出表决时,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13票赞成,12票反对,2票弃权。“从这一结果来看,欧盟理事会内部对这一结果的争议也是很大的。”中信泰富特钢集团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刘文学表示。
“面对这样的结果,我们怎么都要‘呐喊’几声吧。”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总经理钱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正是凭着这样的信念,在2009年10月6日终裁之后,新冶钢于2009年12月31日正式向欧盟初审法院提起诉讼,欧盟初审法院也于2010年2月5日通过官方公报正式确认受理了此案。5月中旬,这一案件的审理将完成第一轮的抗辩程序。
这个欧盟首次针对中国钢铁产品以“损害威胁”立案的反倾销案件,从一开始就充满了试探性。也正是因为这种试探性,其调查方式和方法的合理性均受到了很大的质疑。
被调查产品定义时存在不合理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2.6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同类产品是计算倾销幅度的重要前提。“然而,在欧盟对中国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中,欧委会没有,或者说,拒绝对同类产品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和认定。”熟悉此案的一位律师表示。
从欧盟的产能结构和需求结构来看,欧盟本地企业生产的产品约有90%集中在石油、天然气和核电用管等高端产品上,如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专用管材(OCTG)及输送用管(管线管)、不锈钢管等,而生产机械用管和结构用管这种低端产品的则很少。而欧盟对机械用管和结构用管的需求却比较旺盛,造成当地该类产品的供不应求,因此中国企业的出口也主要集中在这些低端产品上。然而,欧委会在选择替代正常价值时,采用的却是以石油用管为主的生产厂商的数据。
这种选择混淆了这两类钢管在生产、使用中的差别。比如,石油用管专门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多数为无缝管,可分为钻杆、套管和油管等,对连接螺纹密封性、连接强度和耐腐蚀性能的安全可靠性等要求极高;机械用管和结构用管则主要用于零部件加工、工程建筑、结构件制造,对钢管的承重、抗压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实际上,中国出口欧盟的机械用管、结构用管和石油用管在物理特性、生产工艺、用途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而且这两种产品的生产设备也没有互换性,产品之间不能互相替代使用。这种不同产品价格上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对中国倾销幅度的误判,倾销幅度明显被提高了。
替代国的选择缺乏公平和透明度
目前,欧盟仍未承认中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会依据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关于国际会计、汇率等方面的标准)审理应诉企业是否满足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要求。如果不满足,欧委会依旧会采用替代国的做法来计算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
经历、参与过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基本上都有这样一个感觉:“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过于抽象,且调查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近两年,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欧盟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调查越来越苛刻。调查中,经常置中国企业的解释和抗辩于不顾,否决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在此案中,参与抽样的湖北新冶钢、天津钢管等4家企业均未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在选择替代国时,欧委会采用了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家石油用管企业的数据,忽略了这家企业与欧盟的一家企业(申诉方之一V&M)是关联企业这一事实。按欧委会在公告中的说法,之所以会选择美国作为替代国,是因为虽然乌克兰和印度的企业更合适,但这两个国家的企业在欧委会发出邀请后,无意合作,不愿配合调查,最后只能选择美国作为替代国。
“这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顾问乔考德说,“中国与美国在生产规模、生产效率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这种比较方法,无形中提高了倾销幅度。”同时,这家美国企业生产的涉案产品在品种和类别上与涉案的中国出口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很大的差异。
损害威胁的判断缺乏事实依据
在通常情况下,反倾销案件立案的前提之一,是调查机关对实质性损害成立的证据进行了初步认定。而这一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这是欧盟第一次以实质性损害威胁为由启动调查程序。
据律师介绍,虽然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可以在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基础上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从欧盟法律和WTO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来看,对损害威胁进行审查和判断的标准要比判断实质性损害更为严格。
我们可以通过各项数据看到,欧盟无缝钢管产业在调查期内,维持了较高的增长:消费量增长24%,生产量增加7%,产能利用率增加了9%,销售价格增长了21%……在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人工、价格和投资等方面,欧盟的无缝钢管产业均有上升。
刘文学表示:“确实,在调查期内中国产品的市场份额在增加,但这是由于欧盟进行产业格局调整,转向更高等级产品市场的结果。而且,原材料成本上升所带来的利润空间缩小等因素也有其经济大环境,这些都无法支撑起实质性损害威胁成立的结论。”应该说,这个案件开启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这反映出欧委会在反倾销政策使用上一个重要变化:在不具备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仅依据损害威胁就确立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在艰难道路上“坚定”走下去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般来说,中国出口企业在遭遇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后可以采用的司法救济手段包括请求政府向WTO提出争端解决机制,或向欧盟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诉讼,但这两者均有可能旷日持久,尤其是欧盟法院的审理,更是“令人吃惊”的缓慢。
因此,对于以“损害威胁”立案的反倾销案件,新冶钢从2009年12月31日正式向欧盟初审法院提起诉讼,到本案的彻底结束,估计也要2年~3年的时间。对此,钱刚表示,诉讼所要牵涉到的时间、精力、物力和财力等,新冶钢已经做好了长期“战斗”准备。“这是一条艰难的道路,需要企业拿出十足的信心和勇气与欧盟进行较量。”
“虽然中国出口商采取上诉的救济手段面临着旷日持久的问题,无法及时补救反倾销措施带来的消极影响。但对于这一‘损害威胁’的案件,我们总要‘出拳还击’吧。”钱刚笑着说,“如果没有一家中国企业站起来发出声音,是不是也显得有点过于软弱,有些忍气吞声了?赢也要赢得光彩,输也得输得气壮。我还是挺有信心的,你看我们提起诉讼后不是很快受理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