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1月3日6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驾驶豫R58728号重型仓栏式货车沿吴黄线公路自南向北行至滑县留固镇信都路口处,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滑县万古镇新庄村张某驾驶的豫EGF613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郭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经交警队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被害方已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