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十五条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针对政府补贴方式,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