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几岁的杜某,因为骑电动车遇到状况急刹车,行驶在其后面的电动车险些撞到他,他便猖狂地说:“你骑车离我这么近干嘛!”夹带着几句脏话,引起了对方不满发生打架,杜某年轻气盛持拳殴打,将对方打致轻伤。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8月31日11点多钟,被告人杜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小铺村路口北200米时,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在其后面的李某因行路刹车问题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杜某用拳头朝李某鼻部、面部猛击两拳,致李某鼻骨骨折伴明显移位,左侧上颌骨骨折。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的两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2000元,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李某已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