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安阳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效规范机动车辆的停放,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原有六条道路分时段禁止各类三轮车通行的基础上,增加文明大道中段(三角湖至一中岗)为各类三轮车禁行路段(禁行时间为七时至二十一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完成全市道路12000个临时机动车停车位施划工作前提下,自2008年11月25日起,在市区范围内严厉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停车或临时停车时,应在已规范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内,按位顺道路行驶方向泊车,不得越线停车,不得逆向停车。车辆所停路段上没有禁停标志,也没有施划临时停车泊位的,不得停放在人行道上,应顺道路行驶方向将车辆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在道路以外,临街单位、商场、饭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施划有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应一律面向道路,整齐停放。
二、出租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不得长时间停车候客,应在出租车临时停车点载客。在没有出租车临时停车点的路段,应将车辆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上即下乘客。出租车严禁随意调头、随意停车、随意鸣笛,强超强会、逆向行驶。
三、公交客车应严格遵守进站停车的制度,顺序进站停车上下人,不得并行停车阻碍交通。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场的,执勤民警对其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执勤民警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对驾驶员不在现场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执勤民警依法按照规定使用《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违法停车驾驶人应按照《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的告知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应执勤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交通违法处罚。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8条第6项之规定,对违法停车的行为人,处200元罚款。
七、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室申请复议。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