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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刹车伤乘客 公交公司当被告赔11万

来源:中国钢材网 编辑: 2008年11月01日 08:08:11 打印

    2007年3月31日下午三时许,安阳市居民王海军乘坐29路公交车到市里办事,当公交车行至紫薇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处站牌时,驾驶员看到前方有路人经过,遂紧急刹车,正准备下车的王海军不防撞在车厢内的栏杆上,致使眼部受伤。王海军在安阳市眼科医院、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公交公司为其报销了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42222.3元。经安阳市公安局法医门诊伤残评定,王海军的伤势为“左眼下直肌断裂致外伤性复视,构成十级伤残。”因治疗费用不足,王海军与公交公司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王海军遂向文峰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万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被告车辆是到站停车,车未停稳原告便站了起来,因车前方有人司机不得不紧急刹车,原告受伤有其自身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付费乘坐被告公交车,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依法负有将原告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原告在客车上受伤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该伤亡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公交公司未能就负责事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10月30日,文峰区法院做出判决,由被告安阳市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043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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