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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肇事雇主应赔偿 雇员有过雇主可追偿

来源:安阳新闻网 编辑:牵牵 2011年10月28日 08:37:33 打印

  雇员驾驶车辆因重大过失致他人死亡,雇主被诉承担赔偿之责后,向雇员追偿,未果,遂诉至法院。10月25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支持了雇主的诉讼请求。

  李民系汤阴县某公司雇用的司机,2010年12月26日16时许,李民驾驶公司货车,由南向北沿107国道行驶至宜沟路段时,超车时于中心黄线西侧与相对方向王丁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王丁受伤,王丁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王丁无责任。今年4月8日,法院判决李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王丁亲属各项损失250000元。判决后,除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支付的理赔款外,公司又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0000元。事后,公司认为李民驾驶车辆违章被公安机关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明显有过失,要求李民承担公司一定的损失,遭到李民的拒绝,公司为追偿,将李民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被告李民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作为雇主原告已向受害人亲属支付了赔偿款,而被告作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超车时于中心黄线西侧与受害人的车辆相撞,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故应认定其在本起事故中存有重大过失;现作为雇主原告向其追偿,要求返还向受害人亲属支付的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平衡双方利益,确定原告行使追偿权的份额为实际支付给受害人赔偿款的7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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