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常某、桂某、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零六个月、十年,并各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常某曾因犯强奸罪被林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200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今年春节过后,常某、桂某密谋商量盗取汽车,并事先到姚村镇南牛村对张某家门口停放的一辆新宝莱轿车踩点。3月18日22时许,桂某联系常某去偷车,常某称有事未去。无奈,桂某只好叫来徐某到事先踩好点的南牛村张某家中。徐某负责望风,桂某翻墙进入张某室内,盗取轿车钥匙和现金1600元。次日6时许,徐某叫来常某将所盗车停放在其务工的洗车店内。8时30分左右,常某发现洗车店外有警察,遂通知徐某逃跑。8月10日,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取保候审。经评估,被盗车辆价值103300元。现被盗车辆已返还失主。庭审后桂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张某1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桂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仨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桂某、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常某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三人均在庭审中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